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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四 章 釋放
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受特赦者,亦應於公文到達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依定式告知出獄,發給假釋證書,並通知保護管束之監督
機關。
被釋放者無衣類及出獄旅費者,得酌給之。
釋放時罹重病者,應預先通知其家屬接領,或斟酌情形許其留監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