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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考核
監獄對受刑人,應施以縝密之考核,並應從行為之表現,深入觀察其思想
、行狀、意識之傾向,掌握其動態。
監獄對受刑人之考核,應逐一詳實記載,以其考核紀錄,作為行刑處遇之
依據。
監獄對受刑人之考核,應由戒護官士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