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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搜索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不應拿捕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時準用之。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