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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各原寄局於接得寄件機關申請查詢要密郵件時,應儘量於最短期間將查得
結果函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