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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開標
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應公開為之。
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之標單或報價單,在截止時間以後收到者,不
予受理,並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開標時應由主持人將收到之標單,當眾拆封宣讀,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宣布無效。
一、標單與投標須知要求條件,顯然不符者。
二、標單內容不合理,經審核屬實者。
三、未依規定塗改標單者。
軍品採購,發現廠商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有確實證據者,
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決標後被檢舉,經查明屬實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