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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軍圖遺失之處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6 條
凡領用或請購得非機密性軍圖,應視同情報資料,妥為保管,如疏忽而遺
失者,由各單位視情節輕重,按懲罰標準規定如附表 (十一) ,予以行政
處分後,再按規定申請註銷。
各使用軍圖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屬於機密軍圖,應視同機密文件貯存
處理,如有遺失、被盜攝影或複 (影) 印,該單位主官及經管人員應分別
按機密等級及當時情節輕重,由各單位依「國軍官兵 (聘雇人員) 洩密違
規懲處標準表」懲處後,申請註銷。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8 條
遺失軍圖申請註銷程序如附表 (十二) ,並依「遺失損毀軍圖申請註銷
單」如附表 (十三) 之規定辦理。
凡因水、火、風、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意外災害,和戰損以及遺失軍圖
時,應於事後七日內填具「遺失、損毀軍圖註銷申請單」經同級政戰部門
調查屬實後簽證,隨文呈報各直隸上級權責單位申請註銷。
國防部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軍團司令部及金門、馬祖、澎湖等防
衛部,為處理遺失軍圖之權責單位。遺失單位如申請理由不足,或填報不
詳不實及未依規定時限,各處理單位,應於申請單內批覆,重行詳細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