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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空圖
第 三 節 空圖管理
空軍各一級飛行部隊主管及政戰人員,每屆半年即一、七月對所屬單位保
存之軍圖應檢查一次,檢查重點應著重管理保防措施等項,並應將該項成
果列入年度考核資料之一。
空軍單位主官 (管) 移交時,應填造軍圖移交清冊二份呈報空軍總部核備
空軍所屬單位如奉令撤銷時,應將全部軍圖列冊二份,呈報空軍總部核辦
空圖之版權屬於空軍總部,任何機構未經同意,不得翻印或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