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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海圖
第 五 節 海圖庫站作業
海圖庫 站之技術性作業由海軍海洋測量局負責指導。海軍海洋測量局海
圖庫稱海圖總庫,海軍總部圖庫稱臺北圖庫,其他地區則稱××海圖站。
海圖庫站所存各種海圖及有關刊物,應分類、分區、編號保管,軍密海圖
及機密刊物,尤應注意密存並力求整潔、防蛀、防潮及安全措施。
海圖庫站及各使用單位所存各種海圖,應根據海軍海洋測量局刊行之航船
佈告隨時予以改正或貼圖,不得遺漏或貼誤。
海圖庫 站檢發海圖時,應在海圖背面加蓋發圖庫、站印章及日期,並於
海圖正面右下角加蓋使用單位代號,以便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3 條
海圖建卡及表報管制如左:
一、海軍圖庫、站:收發各種海圖,應在「海圖補給登記簿」正副本相關
圖號之數量欄按規定蓋章,同時登記「海圖存量卡」,格式如附表 (
三六) 。海軍圖站並應在「領 (換) 海圖單」如附表 (三七) 相關之
數量欄,按規定蓋章,並於每季終了後一週內送海圖總庫。
二、海軍海洋測量局、海軍陸圖庫:應於每年六月底造報「軍圖收發年報
表」二份,格式如附表 (八) ,逕送海軍總部情報署。
三、海軍總部情報署:於每年七月十日前造報前款相同報表一份,彙送國
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