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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陸 (地) 圖
第 四 節 陸 (地) 圖分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9 條
聯勤第四○一廠或其他製圖機構生產新圖,應隨時填列成圖交庫呈報證明
單,格式如附表 (二六) ,通知陸軍補給署轉交陸軍圖庫辦理接運,並副
知聯勤測量署及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便分配及督導接運。
陸 (地) 圖分配依左列規定:
一、陸軍圖庫對接收新圖之分配,依已核定之軍圖需求量及配賦基準辦理

二、核發地圖單位,於接到出廠地圖之目錄表通報後,應即考慮所屬單位
任務,並檢討其存量,參照配賦標準及年度需求,訂定地圖分配計畫
,交由補給單位辦理地圖分配,如無補給單位由情報部門執行。
三、軍圖分配應極力避免各級存有過多不適用地圖,以免影響行動,增加
管理困難。各管制單位,應隨時瞭解其存量情形,適時調整分配,注
意審核申請,力求節約,減少浪費。
四、作戰用圖之分配,由作戰計畫單位依據任務要求,衡量狀況,決定分
配時機、對象、地點、種類、數量等,依本章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綿
密策定分配計劃,呈報上級核定分配。
五、使用單位於接到地圖分配通知後,應於二個月內辦理領用手續,隨即
轉發至最低階層,攜帶使用,並將舊版次圖彙繳就近圖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