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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第 四 節 支付要領
財勤單位核付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時,應照左列要領處理:
一、先核對退伍除役命令,特應注意有無已蓋「服裝代金發訖–財勤單位
代號」戳記,有者不再發。
二、核對證明冊上所載退伍除役官兵姓名、印章、核定機關名稱,退伍除
役文號、生效日期,是否與退伍除役命令所載相符。冊內有無加蓋關
防。不符或漏蓋者不發。
三、審查冊內金額與核定給與是否相符。不符者應徵詢退伍除役人員或單
位承辦人意見,願意改正者,可於改正後,請其在改正數字上加蓋私
章再發,不願更改者不發。
四、一切符合規定後,即在退伍除役命令背面加蓋「服裝代金發訖-財勤
單位代號」戳記,並當時退還其退伍除役命令。
財勤單位根據第九十九條處理妥當後,立填製定期經費支用憑單,請領款
之退伍除役官兵或服務單位承辦人員在憑單「領款人」欄加蓋領訖私章後
,即行付款,如為退除役官兵本人親領,則付給現金,如由服務單位承辦
員代領,則撥入該單位國庫帳戶,由單位轉發。
財勤單位支付服裝代金後,應將所收證明冊以二份併支用憑單送審,餘兩
份按七十八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