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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一 章 三角測量
第 三 節 造標及埋石
凡經選定之三角點,應埋設標石以為點位之永久標誌,並依據選點者決定
所需之高度,建設觀測適用之覘標。
標石分柱石、盤石兩部,其石質以採用細密堅硬而不易風化者為宜,如材
料採購困難,亦可用混凝土為之。
柱石之四方分別刻以三角點之名稱及等級、埋設年月、三角點號數及測量
機關,柱石面及盤石面琢平後,其中央均刻以十字細線,如為混凝土標點
,則可改用十字形細銅片嵌入之。
埋石時以能保持點之位置不致移動及下陷為原則,並注意盤石及柱石面須
保持水平,二者十字之中心須完全一致,柱石面之十字宜指向東西及南北
方向,刻有點名之一方以南向為準。
造標時須注意覘標之心柱宜垂直,覆板之最下層宜水平,心柱中心及機板
中心與標石之中心應一致,外架及樓板不得與內架相接觸,基柱不能阻礙
必需觀測之方向。
造標埋石應於觀測前行之。
為預防覘標與標石損失後便於補設起見,應利用附近天然岩石或固定建築
物,設置三個以上之參考點,必要時另埋設參考標石。
本點與各參考點之方向角及距離暨各參考點之相互距離,均須分別測定,
並繪製略圖記入「點之記」內。
覘標及標石之各種有關高度須精密量定之,分別記於「點之記」及已知高
程表內。
覘標及標石之種類式樣應記入「點之記」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