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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航空攝影測量
第 五 章 調繪
調繪業務如左:
一、根據像片調查地名、副記號、行政疆界、道路種類等。
二、根據糾正複照所得之藍圖或像片圖,赴實地作前述之調查外,並加測
等高線以成地形圖。
三、根據藍圖或像片圖對於航攝時之漏隙或蔭蔽地區實施局部之補測。
調繪用之像片以用半光之厚紙為原則,像片色調以稍淡為宜。
倘像比例尺小於三萬五千分之一或地物過於繁雜時,應將像片放大一.五
至二倍。
地名可註記於覆蓋像片上之透明塑膠片,其他均用紅墨水按照圖式註於像
片上。
調查員應儘量與當地各有關機構如縣 (市) 政府、鄉鎮公所、交通郵電機
構等聯絡,以便獲得各種有關資料及圖籍。
稿圖或像片圖之調繪作業時,宜隨時檢核地物點之位置,倘發現誤差應予
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