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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航空攝影測量
第 一 章 航空攝影
第 二 節 底片沖洗及集成
航攝底片沖洗時,應視底片性質、地面及天氣情況、航高以及所要求之反
差等,選定適宜之藥方。
顯像液、定像液,及漂洗所用之清水等,其溫度均須保持華氏六十八度 (
攝氏二十度) ,無論任何情況下,各藥液及清水等之溫度,相差不得超過
華氏五度。
倘溫度高於華氏七十五度 (攝氏二三.九度) ,宜採用堅膜液或堅膜定影
液,以免損壞底片之藥膜。
底片晾乾時,須置於空氣流通且無塵埃處,使其自然陰乾,倘使用自動乾
燥機,應注意其射出熱風之溫度,不得超過華氏八十五度 (攝氏二九.五
度) 。
底片須由導航員與攝影員檢查其重疊及底片是否清晰反差是否適宜,如不
合規定或發生漏洞等情形,應標記登錄,以便補攝。
凡經審核合用之底片,應分條剪開編號,每條航線首尾兩片,應加註任務
、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之號碼、焦距航高等。每條底片又須另加封
套於封面,將上列各項一併註明,並登入底片登記簿內,以便查考保存。
將已編號底片,視業務需要晒印正片及像片若干份,晒印時所用感光紙及
藥液,宜按像片用途,加以選擇,晒印時特別注意紙紋之方向一致,及框
標記號之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