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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地形測量
第 五 章 集成
地形原圖,經檢查修正後,應依圖式規定,用鉛筆清稿。
各測板清稿後,應與鄰幅拼接,查驗地物地貌是否完全密接正確,然後加
以著墨整飾,完成地形原圖之最後工作。
原圖著墨,應確照鉛筆跡印及圖式規定,力求明晰美觀,以能直接攝影製
印為準。
當地之磁偏情形,應依據國際磁偏資料,編繪圖表附載於圖廓外一定位置
原圖之測量方法及日期等有關資料應按規定,填載於圖歷表中。
各種測量及計算手簿、兵要調查表冊,應分別整理裝訂成冊,連同地形原
圖,兵要地理調查圖,作業人員均須分別簽名蓋章,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