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四 章 高程測量
第 二 節 驗潮
驗潮,乃於全國沿海若干地點裝置驗潮設備,不斷檢測潮汐之高低,以求
其平均海水面。
高程點不能與水準原點連接之海島,應另裝置驗潮設備,以定其平均潮位
選擇驗潮站之條件如左:
一、能避免四季風浪並不阻礙海水之漲落者。
二、近於深水而基地堅固者。
三、不在江河入海處者。
四、能避免船舶影響者。
五、便於連絡水準點者。
在驗潮站附近堅固地盤上至少須埋設三個水準站為原則,每年與驗潮儀之
零點連測一次。
驗潮站人員應逐日記載每小時之潮位,以供計算之用,如天氣發生特殊變
化,應隨時記載其變動狀況,驗潮原始記錄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