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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 條
國軍士官,除軍事教育外,接受高中或高職教育期滿經考試及格後,依本
辦法之規定,比敘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發給畢業證書 (格
式如附件一~二)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中或高職學資之班次與科別,由國防部與教育部依據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教育標準,參酌實際情形共同決定之。
學生畢業成績之考查與休學、復學、降期、轉學、退學、開除等事項,均
依照「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