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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經濟動員準備
經濟動員準備,旨在建立軍需工業生產轉換設施,辦理鋼鐵等重要工業原
材料儲備與緊急生產應變措施,及策訂電力、給水設施之安全維護計畫。
重要工業動員準備係因應軍事動員需求,依結合經濟建設、培養動員潛力
之原則,對鋼鐵、銅、鋁、造船、機械、電機、汽車、通信電子、食品、
水泥、化工原料、橡膠、塑膠製品及重要民生用品等工業進行調查與規劃
,以厚植動員潛能。
國防部為自立研製主要武器裝備,得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
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視需要選定工廠,
簽訂戰時生產轉換契約,訂定作業規範。
有關提升軍品自製能力事宜,依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
辦理。
為配合國防工業發展需求,由國防部及經濟部選定生產廠商,以契約方式
協議製供符合國家標準之軍民通用品,達成國防工業植基民間之要求。
為確保戰時電力、水力供給,統籌策劃戰時軍民及工商活動所需水、電能
源之獲得、調配、運用,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辦理電廠、水源與供輸設施
之安全維護及搶修器材等準備事宜,並以契約方式辦理必要之演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