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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組織與權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設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以下簡稱中央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業務基本方針之決議。
二、動員準備綱領、方案、法令之審議。
三、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四、台閩地區防衛作戰綜合戰力之協調、指導。
五、行政院交辦事項之審議。
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審議之動員準備綱領、法令須經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動員準備業務指導體系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分由國防部部長及副部長擔任,其編組如附表三。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得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二、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分類計畫之審議。
三、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交辦動員準備事項及法令之審議。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副首長兼
任,委員由各該方案主管機關視需要聘兼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
干人,均由現職人員兼任。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方案,策訂各該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
二、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三、行政院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
前項業務由各該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及人員兼辦之。
省 (市) 、縣 (市) 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中央各機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策頒之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策
訂該機關之執行計畫。
三、中央各機關頒布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中,有關調查、編組、宣傳、演
訓、積儲等事項之配合與執行。
四、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五、戰力綜合協調業務之配合與執行。
前項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地方首長兼任,委員由各
該首長視需要聘兼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均由現職人員擔
任。
縣 (市)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受省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指導,每半年召開
會議一次,如遇緊急災害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
國防部得依臺閩地區防衛作戰構想,在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下,設
臺閩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
防衛作戰力量,並協力地方處理災害防救等事宜,其實施規定另定之。
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對人力、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動員準備之調查
、編管、演訓、驗 (簽) 證等,負協調及配合執行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