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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對海安全管制
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海實彈射擊報
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
一、外交部。
二、臺灣省政府警政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
總隊。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台北區域管制中心 (以下簡稱區管中
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基隆海
岸電台 (以下簡稱基隆海岸電台) 。
四、臺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台中、高雄、花蓮港務局
、農林廳漁業局、高雄市建設局漁業處及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五、國防部戰情中心。
六、陸軍總司令部。
七、海軍總司令部。
八、空軍總司令部。
九、聯勤總司令部。
十、海岸巡防司令部。
十一、憲兵司令部。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前七十二小時前送達通報,
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送對海實彈射擊報
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
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 (單位) 、船艦
、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
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各海岸電台 (含 SSB
) 對設有電台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射擊區。
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三章有
關規定辦理。
射擊單位於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以電話傳真通報基隆海岸電台依據全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簡稱 GHDSS 公約) 相關規定廣播並發
送航行安全警告電傳信文 (簡稱 NAVTEX ) 、台中、高雄、花蓮海岸電台
、各漁業廣播電台及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使用國際船舶通信公開頻率
及明碼,於射擊前二十四小時開始播送,每二小時播送一次,直至對海實
彈射擊報告單所列射擊完畢時間為止,其播報詞應包括射擊起迄時間、危
險區域 (經緯度) 及最大彈道高度。
前項播報詞得以英文譯發。
射擊單位於提前射擊完畢後或因故取消射擊時,應立即通報第三條第一項
所列機關 (單位) ,雙方並應作成電話 (傳真) 紀錄。
射擊單位對靶場附近海面作業之漁民有關安全預防事項,應與當地警察機
關及區漁會密切聯繫,通報漁民勿進入危險區域。
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安
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艦及空中航空器行動,如發現有船艦及航空器
進入危險區域時,應迅速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停止射擊,俟危險情況消失
後,再行恢復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