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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士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
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常備士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甄選,由
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人員經甄選合格者,以服現役為限,第二
項所定徵集、召集,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
規定如左:
一、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
定之。
二、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
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