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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評價雇用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
,得以命令延長之,並發延時工資。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之延時工資發放
標準如附件四。
評價雇用人員休假規定如左,假期工資照發:
一、每七日休息一日作為例假。
二、國定假日及特定節日依「陸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
三、五一勞動節休假一日。
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休假一日,惟以增加至三十日為限。
評價雇用人員請假規定如左:
一、事假:一次以五日為限,並在特別休假內扣除,逾每年規定之特別休
假日數,扣發各日工資,其逾越日數全年累計達三十日以上者,得予
解除雇用。
二、病假:
(一) 病假在三日以上者,須具有醫師證明。
(二) 全年累計免扣薪資病假日數,由各總部依年資訂定之,最高不得逾
十五日。
(三) 病假期間,全年累計逾免扣工資日數,工資減半發給。逾三十日者
,停發工資,逾三個月者,得予解除雇用。
(四) 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之績優人員,病情嚴重,經醫院證明確須長期療
養者,工廠主官得核給半年內之特准病假,特准病假期間,工資照
發。特准病假期滿後,停發工資,但得保留底缺一年。
三、婚假:評價雇用人員本人結婚,給予婚假十日,假期內不扣工資。
四、娩假:女性評價雇用人員分娩,憑醫院證明,給娩假八週,流產給流
產假四週,工資照發。
五、喪假: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喪假八日,工資照發。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
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喪假六日,工資照發。
(三) 兄弟姊妹喪亡者,給喪假三日,工資照發。
公務、公傷、職業病或特殊情形給假規定,由各總部視軍工廠特性另定,
報國防部核定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