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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俸級晉支、降階換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5 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依本條例附表二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6 條
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俸級自初任或敘任生效之日起支本階一級,每屆滿一年,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
二、晉任上階者,其原階俸級年資屆滿一年,先按原階俸級辦理晉支,再按新俸級辦理換敘;其原階俸級年資未滿一年者,應與新階年資併計,於屆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辦理晉支。
晉任上階時,換敘上階高於其原支俸點之俸級,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二。
志願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之軍官、士官或士官轉任軍官,其先後年資於晉支時得併計之。
軍官、士官俸級合於晉支規定,因主官、主管或人事作業人員之失職,致發生遺誤者,視情節輕重,對失職人員予以懲罰後,檢附懲罰人令,報由少將以上人事權責單位,以現階俸級補辦晉支一級,其生效日期,在當年內發現者,以原應晉支或換敘俸級日期為準;逾一年始發現而未逾十年者,以核定之次月一日為準。但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
軍官、士官之俸級晉支,依下列規定核定發布:
一、將官:國防部或各司令部。
二、校官、尉官、士官:各人事權責單位。
辦理初任、晉任、轉任及敘任之各級主官、人事作業人員、選拔委員或候選人,如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
軍官、士官合於晉任、復官、俸級晉支、追晉、追贈規定,當事人或遺族遇有人事權責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時,其屬晉任、復官及俸級晉支者,應自原擬晉任生效之日起,其屬追晉、追贈者,應自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日起,宣告死亡者,應自宣告死亡裁判確定之日起,於十年內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申請補予辦理,逾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所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
前項所定相當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次一官階有相同俸級者,依同俸級換敘。
二、次一官階無相同俸級者,以次一官階之最高俸級換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