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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獎懲
第 一 節 單位
各級單位對於政治教育之推行,凡按照政策法令規定實施,且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凡不按政策法令規定實施,或成績低劣者,應予懲罰,由各
級督導單位,隨時檢討,依權責辦理。
凡經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抽考核定團體成績優劣之單位,除依規
定核予團體獎懲外,並應依權責辦理其單位主官 (管) 個人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