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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參謀本部全般業務。
二、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及依國防部命令編配參謀本部之機關、作戰
部隊之指揮與督導。
三、參謀本部重要會議之主持。
四、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與副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
三、對已訂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參謀總長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管承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事人
員,承各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參謀本部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及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知照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
四、各機關、部隊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
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種統計報表之審核、轉送、統計資料之蒐集與調整。
九、簽奉核定之案件,依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代判。
十、非政策性與政策性經長官明確指示或授權之案件代核。
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特殊有請示必要者
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下,承辦部稿先行核發,或以各
單位名義逕行行文。
參謀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權責劃
分事項及參謀本部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