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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任免
第 一 節 遴用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按業務需要,以其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與
擬任職務相當,而具有法定資格者遴用之,如係正副首長或主管職務,並
須注意其領導能力。
各機構職員分為左列三類:
一、正副首長。
二、直接從事機關主要任務之各級業務人員。
三、配合遂行主要任務之行政人員:包括秘書、總務、核稿、研考、法制
、新聞、公共關係、文書、檔案、收發、會計、統計、人事等人員。
各機構正副首長,按事業性質遴選適當人員充任,正副首長中,至少應有
一人為退除役官兵,但其職務均屬技術性而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不
在此限。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之遴用,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及各機構進用人員,得先就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或子女遴選之。
二、各類人員之遴用,以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為優先。
曾任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辭職後,除因業務需要之技術人員外,一年內不
得遴用。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簡任 (派) 職務及經本會核准之技術人員外,均須實
施專長測驗。
各機構職員之遴用,除由本會派用者外,其由各機構建議者,應就安置通
報內人員優先遴選,並以職員遴用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有關附
件陳報本會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