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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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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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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保險、福利互助、退休 (職) 、資遣、待
第 六 節 退休職員聯繫照護
第 142 條
本會暨各機構對退休職員之照護應依據銓敘部訂頒「照護退休人員實施計
畫」及行政院訂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規定辦理。
第 143 條
本會暨各機構對退休職員聯繫照護所需費用,概由事務經費內列支或其他
相關經費勻支。
第 144 條
本會退休職員及各機構退休首長之聯繫照護,由本會直接辦理。各機構退
休職員,由各該機構自行辦理。
第 145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遺屬之聯繫照護,得參照本節各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