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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保險、福利互助、退休 (職) 、資遣、待
第 一 節 保險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分別逕洽
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辦理。
本會暨各機構退休人員 (包括配偶) 保險依「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辦法
」及「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辦法」辦理。
在職期間死亡公務人員之配偶得依「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辦法」比
照辦理。
第 二 節 福利互助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參加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事宜,依中央公務人員福
利互助法令分別逕洽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辦理。
第 三 節 退休 (職)
本會暨各機構依法銓審有案之職員辦理退休,或編制內雇員辦理退職,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令之規定辦理。
合併軍職年資辦理退休者,應依規定檢附退除役金支付證、年資結算單或
其他有關證件,報會轉送銓敘部辦理查證。
第 四 節 延長服務、資遣及待命進修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延長服務、資遣及待命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
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五 節 撫卹
本會暨各機構依法銓審有案之職員或編制內雇員之撫卹事宜,依公務人員
撫卹法令辦理。
第 六 節 退休職員聯繫照護
本會暨各機構對退休職員之照護應依據銓敘部訂頒「照護退休人員實施計
畫」及行政院訂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規定辦理。
本會暨各機構對退休職員聯繫照護所需費用,概由事務經費內列支或其他
相關經費勻支。
本會退休職員及各機構退休首長之聯繫照護,由本會直接辦理。各機構退
休職員,由各該機構自行辦理。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遺屬之聯繫照護,得參照本節各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