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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本會對各機構年度績效評比,由各業務主管處協調有關處。就評比項目區
分重點,對所督導之單位,每季普遍辦理一次,年度終了成績併計。
績效評比範圍如左:
一、主管業務:其內容依各類型機構之任務特性擬訂之。
二、行政管理:其內容包括人事、財務、財產管理、輔導業務、工作簡化
等項。
年度工作績效評比項目、配分、評比基準表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於年度前
訂定之。
績效評比人員由本會相關處室遴派,對專業技術性機構之評比,得遴派專
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績效評比要領如左:
一、主管業務:著重中心工作計畫成果,本會首長指示,專案及勞基法之
執行檢討與業務革新改進措施。
二、行政管理:著重管理方法之考核,端正風氣整飭紀律之檢討與本機構
上年度同一時期成果比較。
績效評比成績評定及優良單位之產生:績效評比成績優良單位各類型機構
取一至三名,不比序之機構依實際成績比照比序之優良單位辦理。
各機構成績等次及產生之優良單位,由業務主管處綜合於年度終了兩個月
內,將奉准資料送研考單位彙總。
對各機構績效評比之缺失及改進事項,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於評比直後簽請
發布,並列入次年度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