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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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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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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審查
第 8 條
本會對各機構申請計畫之審核,由各業務主管單位主辦,會計處 (或安置
基金會) 會辦,並得由第七處、技術顧問室等有關單位協辦,重大之計畫
必要時得由有關單位 (包括申請機構) 組織審查小組辦理,並由副秘書長
以上人員主持之。
第 9 條
主辦單位收到申請計畫時,應即作初步審查,依該計畫之繁簡決定所需審
查之時間及有無組設小組之必要,先行簽奉核定,並應切實把握時效,如
期完成審核。
第 10 條
計畫審查時,遇有特殊技術上之疑問,除申請機構應隨時加以說明或提送
補充資料外,主辦單位得邀請技術顧問室或簽請延聘專家協助審核之,其
所需費用,由申請機構列入該計畫有關費用負擔之。
第 11 條
計畫之審查應作綜合之結論後再簽請核定,其應修正或補充之處均應以最
迅之方法與申請機構,逐項解決,以爭取時效。
第 12 條
申請計畫中所列各種計算方式及各種估計,應運用統計之方法與技術,作
詳實可靠之審核,並應對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各款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