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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以下簡稱本總局) 組織條例第
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總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總局設巡防組、海務組、船務組、後勤組、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
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偵防查緝隊、直屬船隊及各海巡
隊,分別掌理本總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總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隊得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本總局各組、室、中心、隊、各海巡隊 (以下簡稱各單位) ,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授權事
項,應依據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時,應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以總局名義召開,會前
應簽 (報) 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主持,會後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
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