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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六 章 誣告偽證或煙滅證據違警
向警察官署誣告他人違警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關於他人違警,向警察官署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二 藏匿違警人,或使之隱避者。
 三 因曲庇違警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其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