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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治安法庭之管轄
本條例之要件,由行為地或被移送裁定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或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管轄。
法院治安法庭對於本條例案件之有無管轄權,應以受理時為準。
法院治安法庭受理本條例之案件,依調查之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治安法庭。
同一被移送裁定人之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治安法庭者,由繫屬在
先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但經各該法院治安法庭之同意,得由繫屬在後之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