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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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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治安法庭之組織
第 18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但
得視實際情形指定專人以治安法庭名義辦理之。
第 19 條
法院治安法庭置法官﹑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及庭務員。
第 20 條
法院治安法庭之法官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