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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接受初級警察教育者,除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享受公費待遇外,其受升
職教育人員教育期間並得帶職帶薪。
各省市警政機關應於警察學校附近,指定若干警察機關供學生見習警察業
務。
警察學校各級教師除薪俸外,並得發給研究費,其成績特優或有專門著作
,或發明經審查合格者,並得發給獎助金。
警察學校專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超過有關教育法令所定標準授課時數者
,應就其超過部分,另發給鐘點費。
外聘兼課教師,除按實際授課時數發給鐘點費外,不另給薪。
警察學校職員於公餘兼課者,其鐘點費比照外聘教師辦理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