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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本規則所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其營業項目為經營建
築及土木工程,並應專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