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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消防設備
第 一 節 消防栓設備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消防栓,其裝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應依本節規定。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應採用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鍍鋅白鐵管或黑鐵管。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
二、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
三、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四、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
每一樓層之每一消防立管,應接裝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一個:
一、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二、應為銅質角形閥。
三、應裝在走廊或防火構造之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之位置。供集會或娛樂場所,應裝在左列位置:
(一)舞台兩側。
(二)觀眾席後兩側。
(三)包箱後側。
四、消防栓之放水量,須經常保持每分鐘不得小於一三○公升。瞄子放水水壓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七公斤,(五支瞄子同時出水)消防栓出口之靜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加裝減壓閥,但直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免裝。
消防栓應裝置於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箱內:
一、箱身應依不燃材料構造,並予固定不移動。
二、箱面標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
三、箱內應配有左列兩種裝備之任一種。
(一)第一種裝備
1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栓一個。
2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帶二條,每條長十公尺並附快式接頭。
3 軟管架。
4 口徑十三公厘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
5 五層以上建築物第五層以上樓層、每層每一立管、應裝口徑六十三公厘供消防專用快接頭出水口一處。
(二)第二種裝備
1 口徑二十五公厘自動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套。
2 口徑六十三公厘消防栓一個,並附長十公尺水帶二條及瞄子一具,其水壓應符合前條規定。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時,以五個計算之。
前項水源,應依左列規定:
一、重力水箱:專供消防用者,容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與普通給水合併使用者,容量應為普通給水量與不小於前項規定之消防用水量之和。普通給水管管系與消防立管管系,必須分開,不得相互連通,消防立管管系與水箱連接後,應裝設逆水閥。重力水箱之水泵,應連接緊急電源。
二、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地下水池之容量不得小於重力水箱規定之容量。水泵應裝有自動或手動之啟動裝置,手動啟動裝置在每一消防栓箱內。水泵並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水箱內空氣容積不得小於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壓力不得小於使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水箱內貯水量及加壓水泵輸水量之配合水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之水源容量。水箱內壓力減低時,水泵應能立即啟動。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四、在自來水壓力及供水充裕之地區,經當地主管自來水機關之同意,消防水泵或加壓水泵得直接接自來水管。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
一、消防立管數在二支以下時,應設置雙口式送水口一個,並附快接頭,三支以上時,設置二個。
二、送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且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
三、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四、送水口上應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
五、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如需加裝露出型時,應不得妨礙交通及市容。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