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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訂定之。
國民住宅之出售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標售,包括建築基地在
內。
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法定空地外之空地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登記為公有,並供公共使用;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得依規定申請免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出租國民住宅之租金及標租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租金底價,由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坐落地段、房屋面積,並參照附近房地租金及其他必
要之保養維護及保險費用等訂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之。調整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