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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市區道路工程
本細則所稱市區道路,係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道路。
市區道路之附屬橋樑及市區道路內之溝渠、下水道等工程得併入市區道路工程,計徵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
市區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寬度及面積。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其他。
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應向該道路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前條所稱受益範圍依左列之規定:
一、沿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
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公尺以下者,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之地區,其路寬在四十公尺以上者,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其受益地區。
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其受益範圍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四十公尺以內所包括之地區。
四、在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其受益範圍,為以道路中心線與端線之交點為圓心,並以圓心至各受益等級區邊線之垂直長度為半徑所作之半圓地區(詳附圖)。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受益地區稱為受益面,如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高速公路等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各該河川等之邊線為止,超越部分及法令指定退縮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不予計徵之工程受益費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受益線與受益面,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規定如左:
一、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各土地依其臨接受益線之長度分擔受益線之受益費。
二、受益面之負擔分為左列三區:
(一)第一區: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之地區,負擔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區:沿第一區邊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兩倍以內之地區,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三區:沿第二區邊緣,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兩倍以內之地區,負擔百分之十五。
(四)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地區受益面負擔比例,比照第一、二、三區辦理。
前項第二款各區內之土地分別依其所有土地之面積,分擔各區之受益費。
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受益面不分受益等級區,其工程受益費總額之負擔比例,為受益線與受益面各為百分之五十。
臨近道路距離過小而同時辦理之工程,致受益面發生重複時,就其重複部分之中線劃定等分線,各就其等分線之間所包括之土地面積,計算其受益面。
前項等分線劃定後,若發現第二區或第三區面積過小,致徵課單價高於第一區或第二區時,應由各級政府酌情依比例從低調整。
市區道路工程中,設有行車陸橋、地下道或高架道路者,除該陸橋等之工程費用應於總工程費內扣除外,其兩旁之車道寬度在三公尺以內者,自各該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之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並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但因路線過長時,得依左列情況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
一、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如新築、拓寬、翻修等)之分界為分段線。
二、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
三、依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橋樑、高速公路等為分段線。
四、依地價有顯著差異之分界線為分段線。
市區道路之陸橋及人行地下道工程得不徵收工程受益費。但在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得向通行該等道路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三章有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