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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作業程序
一、區域計畫案件由本會研究組先行核擬意見,重大案件並得由主任委員
將有關案件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查或實地調查。
二、審議通過之區域計畫案,送由主管業務單位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
理。
本會因審議及研究區域計畫所需參閱有關案卷資料,得逕行洽請主管業務
單位或有關機關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