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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本條例有關獎勵投資建設及人口、產業引進之規定,如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