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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成圖精度檢查
地圖精度檢查,包括室內及野外各階段測圖作業之檢查,應於業務進行中
,或業務告一段落後行之。
各階段作業檢查,包括空中像片品質,地面控制測量成果,空中三角測量
成果,正射糾正像片或立體測繪稿圖,像片野外調繪稿圖,編稿圖,清繪
原圖,以及印刷圖樣張等。
圖上控制點之平面位置誤差,均應小於圖上○.二公厘。
正射投影像片圖、糾正像片圖、或立體測繪線畫基本圖之地物平面位置移
位誤差應小於圖上○.五公厘。
圖上等高線移位誤差,地面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及緩坡地,應小於等高
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二分之一。
一幅地圖內被檢查之地物地貌,應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合乎前二條標準。
用標準尺檢查圖上所繪全部方格網之大小,一格誤差不得超過圖上○.一
公厘,一幅圖方格網全長誤差不得超過圖上○.二公厘。
依照地圖投影計算之圖隅點座標值,檢查每幅地圖上所繪四個圖隅點之位
置及其經緯度註記有無錯誤,圖隅點位置誤差不得超過圖上○.二公厘。
用標準尺檢查每幅地圖四邊圖廓線之長度,長度誤差不得超過圖上○.二
公厘。
依照三角點、控制點成果表上座標值,及水準點刺點像片或點位圖,查對
圖上所繪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之位置,點位誤差不得超過圖上 0.2公
厘。全部三角點、水準點、地面控制點及重要空中三角點,均應在圖上繪
出。
圖上所繪地物,或正射投影 (糾正) 像片上地物影像位置,應與圖上所繪
三角點、控制點位置相配合,正射 (糾正) 底片上所著墨清繪之道路河流
及各項地物記號,均應符合圖式規定,並與影像 合,線畫應規正明顯,
濃度一致。
註記版上所貼地名、地類註記、道路編號等之位置排列及取捨應適宜,不
得錯誤或遺漏。
圖上所繪省及院轄市、縣及省轄市、鄉、鎮、區及縣轄市界線、不得錯誤
或遺漏,界線符號應按圖式規定。
圖上所繪等高線,應與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高程相配合。
等高線經過各種地物時,其走向應合理,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等高線經過河流、山谷、山脊時,要仔細查看等高線之走向,應與流
向及山勢配合。
二、等高線經過水田田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等高線標高列註記位置應適當,高程註記應與等高線高程相符。
線畫應規正明顯,濃度一致,其粗細應按圖式規定。
接邊檢查,應取四週相鄰之圖幅,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邊之方格線、等高線及地物應接合良好。像片圖上地物影像接
合差一般應小於圖上○.五公厘,最大不得超過一公厘。
二、跨幅地名及地物註記、河流流向記號、道路到達地註記等,應彼此配
合。
圖廓外剪貼之註記及各種附表應完整,圖面應整潔。
所檢查之圖,如有錯誤、或不合精度標準者,交還原製圖或清繪人員改正
後,再複查。
野外抽查數量,以測圖圖幅數量十分之一為原則。
原圖野外抽查,在一幅圖內選擇適當地形,施行導線及縱斷面綜合測量,
導線長度二公里以上,沿導線及在導線兩旁測出至少十個以上之明確地物
點之平面位置,並在重要高程變換點測出其高程,以與成圖比較。
平面位置之抽查,以採用經緯儀及光電測距儀,施行導線測量為原則。高
程抽查,平地採用直接水準測量,山地採用三角高程測量為原則。
圖上地名、地物註記,應於野外抽查時一併抽查。
每一測區之基本圖野外抽查完畢後,應編寫抽查報告書。每幅圖並繪製一
份透明紙覆蓋圖,標出各抽查點位及高程與原圖之差異情形,或地名及地
類註記有錯誤之處,作為改正之依據。
前項抽查報告書內容應包括抽查方法、抽查點展點略圖、抽查點差異比較
表、抽查觀測手簿、計算手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