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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解散及清算
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
本聯社清算後,有資產餘額時,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代表大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