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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聯社定名為囗囗縣 (省) 合作社聯合社。
本聯社以協助社員社,改善其業務,助長其發展,並謀其相互聯絡為宗旨
本聯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社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倍 (最少
五倍) ,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聯社以□縣 (省) 為業務區域。
本聯社社址,設於□□縣內,在區得設辦事處 (□□省省會所在地,在重
要縣市得設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