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社股
第 13 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十元) ,社員每人認購□股
(至少一股) ,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
二十。
第 14 條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四
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第 15 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
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 16 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 17 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
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