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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監督
教育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各該會書面勸告、警告而不履行者,由各該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教育會有違反法令、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理事、監事。
四、整理。
五、解散。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下級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教育會受第一項第四款處分之整理辦法及受第五款處分解散後之重行組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會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教育會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