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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少年輔導機構
少年輔導機構以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少年為輔導、保護之對象。
少年輔導機構應具有收容輔導三十人以上之規模。
少年輔導機構除本章之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