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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兵役宣傳及慰勞,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
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地方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主辦機關,軍、
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辦機關。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視事實需要,組成兵役宣傳慰勞指導小組。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兵役宣傳慰勞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