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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鄉(鎮、市、區)設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法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