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及訴訟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無效。
一、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之人數達三分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當選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選舉無效,應於法院判決後十日內重行選舉。
選舉人確認為選舉舞弊或當選資格不符,或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得提起
訴訟,但應於選舉結果揭示後七日內為之。
選舉訴訟應先於他種訴訟審判,並以一審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