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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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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開票及檢票
第 15 條
投票完畢,應即日開票,監察員應監視之。
第 16 條
檢查票數,應與到場投票人名簿核對有無錯誤。
第 17 條
選舉結果,應由各縣市政府投票所,連同選舉票,報送省政府查核。
第 18 條
省政府查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第 19 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依式書寫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不宜製發之選舉票書寫者。